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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华菱精工前董事涉短线生意遭监管重视 上市前公司法人曾纳贿地方官
发布日期:2024-08-21 02:21:45 来源:欧宝体育投注
中国网财经3月13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音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中国网财经3月13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音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 证券代码:603356)时任董事薛飞予以监管重视的决议。

  经查明,到2019年6月7日,华菱精工时任董事薛飞持有公司股票11,47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2019年8月29日,董事薛飞依照2019年2月2日发表的减持方案,经过大宗生意卖出公司股份5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成交均价为11.29元/股。2019年10月22日,薛飞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买入均价13.43元/股。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发表2019年第三季度陈述。

  作为公司董事,薛飞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生意;一起,其在守时陈述发表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守时陈述窗口期违规生意本公司股票。董事薛飞(任期自2017年1月10日至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办理规矩》第十三条、《上海证券生意所上市规矩》(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矩》)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法令法规及其在《董事声明及许诺书》中做出的许诺。

  中国网财经整理发现,裁判文书网曾在1月6日发布一份关于对伏某某纳贿、使用影响力纳贿一审刑事判定书,判定书显现,2014年,伏某某其时为郎溪县梅渚镇党委书记,华菱电梯厂(原郎溪县梅渚镇出资建造华菱电梯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股改制预备“上市”时,华菱精工法定代表人黄业华,为感谢伏某某在其企业经营开展过程中供给的协助,与伏某某商定,将伏某某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公司15万股原始股,并约好由黄业华代持。2018年1月24日,华菱公司股票上市,扣除15万元股本,伏某某从中获取收益138.15万元。后为躲避安排查询,伏某某又于2018年从黄业华处要回了15万元股本和2017年度利息5万元,算计20万元。

  判定书还表明,尽管华凌精工直至2018年才上市,该15万元原始股即大幅度增值,但该增值归于2014年商守时的可等待的成果,且该增值达138.15万元,价值巨大。被告人伏某某此刻尽管现已退休,但该利益的取得是在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使用职务纳贿的成心和行为,黄业华及华凌精工亦有纳贿的成心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被告人伏某某的纳贿违法数额。

  终究,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根据伏某某所涉华菱电工及其他纳贿案子,终究作出如下判定:一、伏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交纳)。二、伏某某违法来得到的234.4万元(含价值27.37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及扣除5万元后的华凌精工15万元原始股收益)予以追缴。

  天眼查显现,黄业华为华菱精工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持股数为3310.00万股。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一切,公司董事会应当回收其所得收益。可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下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刻约束。 公司董事会不依照前款规矩履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履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依照第一款的规矩履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办理规矩》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生意本公司股票:

  (三)自或许对本公司股票生意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严重事项产生之日或在决议计划过程中,至依法发表后2个生意日内;

  《上海证券生意所上市规矩》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股东、实践操控人、收买人、严重资产重组生意对方等组织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矩及本所其他规矩。

  《上海证券生意所上市规矩》第3.1.7条: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生意公司股票应当恪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矩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生意本公司股票应该根据相关规矩提早报本所存案;所持本公司股份产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司陈述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