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您的网站!

官方微信号

详细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发展 > 电子科技
力帆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增加)
发布日期:2024-07-03 23:38:28 来源:欧宝体育投注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力帆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力帆科学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更、本次股权转让 指 江河顺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吉利科技集团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江河顺遂与吉利科技集团于2024年7月1日签署的《关于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为江河安澜,江河安澜的出资份额为4.04亿元,其中普通合伙人千里智骐认缴出资份额400万元,有限合伙人永卓控股、印奇分别认缴出资份额2亿元。千里智骐为江河安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自然人印奇为千里智骐的控制股权的人,印奇通过千里智骐实现对江河安澜重要决策的控制,因此系江河安澜的实际控制人。永卓控股系一家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的财务投资人。江河安澜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印奇、千里智骐已与永卓控股签署江河安澜的合伙协议,相关变更正在办理工商登记。

  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受让江河汇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主要是看好力帆科技的未来发展前途,并认可力帆科技的投资价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明确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江河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90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91%)。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江河汇100%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通过江河汇间接持有上市公司9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1%。

  2024年7月1日,吉利科技集团(甲方)与江河顺遂(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江河汇100%股权(江河汇须合法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份),乙方同意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自甲方受让标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2. 经过先期整合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拥有标的股权,并通过江河汇持有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标的股权及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9亿股股票项下的所有收益及风险即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将江河汇持有的全部拟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关联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江河汇对甲方及甲方关联方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甲方应负责在交割日前清偿完毕。

  1. 双方同意,在依约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整合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的价格为24.3亿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叁仟万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先行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果因乙方资金问题之外的其他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等保证金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在江河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前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2.05亿元,乙方已支付的1000万元保证金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天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乙方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12.15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1.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日后3个月内,且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整合后,协助江河汇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撤回其委派到江河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由乙方确定,并在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

  除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7亿股股份设置了质押之外,其他江河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甲方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款的资产金额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别的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别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河汇持有的力帆科技270,000,000股股份存在质押,除前述情形之外,本次权益变更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别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吉利科技集团保证在交割之前解除股份质押,并确保标的股权变更登记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能够对标的股权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之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别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文本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此页无正文,为《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名称 重庆江河顺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重庆市两江新区卉竹路2号9幢2层257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明显的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 / 持股数量: / 持股票比例: /

  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 普通股 变动数量:900,000,000股 变动比例: 1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